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植入性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9月28日被发审委否决,这是发审委暂停IPO审核近两个月后第一次会议被否的企业。一方面确实公司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确实发审委最近手比较紧,结合暂停前一周的情况,基本上是过一个毙一个。 根据其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控股股东目前持有和报告期间曾持有多家与医疗方面有关的公司,这些公司可能和昊海生物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虽然公司否认存在。而这些方面的核查又不可能很全面,很难处理这个问题。另外共同的采购商也核查困难,这些都可能有利益输送。保荐人连自买自卖的新大地都查不出来,这些隐蔽的东西你相信有些保荐人的能力和职业操守吗? 2、07年将松江生物药厂的整体资产投入到昊海有限的原因是因为:⑴松江生物药厂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⑵股权转让的税负比资产转让的税负低。所以采取这种先将资产投入昊海有限占一部分股权,然后将股权卖出的方式很常见。看起来也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有问题,就看当时作价是否公允。毕竟本次上市的一大部分资产是从这里来的,经营了5年就能够上市,只是国有体制经营不善的原因吗?应该注意到,评估中的无形资产(除去土地使用权)实际的评估值只有54万元,这里面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GMP证书、8个国药准字的药品注册证、1个医疗器械注册证、4个商标、2个非专利技术。这些东西到底值多少钱,内行人应该都知道,外行人可以看看郑筱萸的案子。 07年收购建华生物看起来没什么大问题,应该是在做昊海有限的同时就决定好整合建华生物了。 07年至08年收购其胜生物也是昊海有限重组中重要举措,首先收购60%的股权(07年10月15日),每份出资额价格是3.58元,12月27日和12月29日,分别收购25%和15%的股权,每份出资额价格是1.2元,这些价格差异太大,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不妥,但据说后面有故事,否则为什么以后和原股东打起了商标和知识产权官司呢?——引申开来,巧取豪夺的人应该从股市上远离,中国股市就是让他们搞坏的。 总体看来,公司最主要的资产来源基本上就是07年开始的三次收购,取得了多种植入性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能力,减少了竞争,形成了规模优势和互补优势,从经营上看确实是一着妙棋!很快昊海有限就开始大规模盈利,走上了经营的正轨。 但此中的各种因缘机巧,只有当事人知道了,外人只能猜测。 松江生物药厂和其胜生物也被怀疑是已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拿来一次一次骗股民的钱。 3、在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企业有1.6亿元的资金往来,这个数据较大,还有1800万的关联担保,内控有缺失。结合公司2010年7月以前只有一个执行董事的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建立时间短,有效性还有待验证。 4、2011年末,账上还有货币资金1.23亿元,资产负债率只有17%,没有任何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令人怀疑。 另外,公司存货连年增加,虽然相对占比并不大,但结合产品产销率连年下降的情况,再大规模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扩产,未来前景让人担忧。 5、公司这几年销售费用中的市场开拓费连年增长,尤其是2011年增长了82.56%,同期销售收入增长了47.45%,这些被冠以市场开拓费的交通费、差旅费、招标代理费、咨询费有多少是能放在桌面上的呢?结合公司80%以上的产品毛利,我们就知道中国患者的悲哀了! 总体感觉,这是一帮资本高手在做这个公司,不需要PE,凭空建起公司,怎么整合怎么协作全在掌控之中,但这种公司大家是害怕的,不知道他们已经悔改了吗?立地成佛了吗?还是在什么地方又设置陷阱呢?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10月11日
这个帖子被人删除过,所以现在作为回复再帖一次。
补充内容 (2013-1-25 17:25):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2年9月28日举行2012年第6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主要来源于上海其胜生物制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胜生物)。你公司受让上海其胜生物材料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彭健等9位自然人持有其胜生物40%股权的单价(人民币1.20元)显著低于经昊海化工取得其胜生物60%股权的单价(人民币3.58元),及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其胜生物转让时账面净值单价(人民币2.14元)。其中3位原其胜生物自然人股东现为你公司的股东,其余6位自然人股东及上海其胜生物材料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未再持有你公司的股权。你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现场聆讯中未对你公司以不同价格受让其胜生物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作出充分、可信地解释。
二、你公司用于生产透明质酸钠产品的主要原材料—HA精粉、粗粉报告期内均系向唯一供应商—山东福瑞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而山东福瑞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系你公司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
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未对以不同价格受让其胜生物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提供充分可信的解释,且你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主要原材料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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