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考了300172中电环保的处理: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股东借款
2001 年 1 月 16 日,王政福、李婕、李琼林、林慧生、周谷平、宦国平、孙淮林等(以下合称王政福等)向杭州广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广大)借款 1,500 万元,委托杭州广大将此款项汇入国能发展验资帐户,用于缴纳出资。
2001 年 1 月 20 日,王政福等存入国能发展 50 万元,向国能发展借款 1,450万元,合计 1,500 万元,通过国能发展归还杭州广大。
2001 年 3 月开始,王政福等持续向国能发展归还借款,截至 2002 年 12 月31 日,王政福等用自筹资金 750 万元(包括王政福等经工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向工程公司借款 300 万元)和减资款 700 万元,合计 1,450 万元归还国能发展的全部借款。2004 年 6 月开始,王政福等持续向工程公司归还借款,截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王政福等用自筹资金 300 万元归还工程公司的全部借款。
2001 年至今,发行人均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历年年检。2010 年 1 月 7 日,南京市工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在南京市工商系统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没有 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申(投诉)诉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借款对国能发展的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也 未给国能发展、债权人、股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能发展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以及利用所借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等不良后果,对发行人的有效设立 和合法存续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