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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314|回复: 6

前发审委委员担任拟上市公司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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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20: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前发审委委员担任拟上市公司独董,是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
发表于 2012-10-16 08: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没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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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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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6: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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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9 08: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回复。从法理上讲,证监会是属于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证监会聘请的委员在任期内虽非事业单位编制但却是被证监会授权行使一定的职权的人,能够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我理解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在任期内应当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其离职后可能仍能够利用其任期内能量影响相关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及《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中对相关的辞职或退休干部的商业行为进行限制,但发审委委员肯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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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9: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禁止,你就先申报,没有异议你就用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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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6 12: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多的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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