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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期限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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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 21: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标的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即交易对方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如设置业绩承诺期限可否少于三年。
发表于 2022-7-14 13: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借宝地同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二条2款规定“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35条规定上市公司适用收益法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应当签订业绩补偿协议。
那么:
采用收益法前提下,
如果上市公司通过支付现金向关联方购买资产,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可以不签业绩补偿?
收益法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涉及的业绩补偿是不是必须得满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论何种支付方式,发股份或现金)?或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是支付方式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支付的,就必须签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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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13: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ing1006 发表于 2022-7-14 13:37
借宝地同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二条2款规定“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

向关联方收购肯定要签业绩补偿协议的。《上市类一号》1-6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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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15: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chicheng2016 发表于 2022-7-14 13:49
向关联方收购肯定要签业绩补偿协议的。《上市类一号》1-6有规定

《上市类一号》1-6 也说的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啊,如果向关联方现金购买资产,又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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