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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贺点评“上市案例通讯-张艳伟律师”提供的企业上市三种方案中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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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5: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投行笔记”等博友的要求,我将昨天上市案例通讯-张艳伟律师”提供的企业上市三种方案中的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进行整理,供大家拍砖交流。

【案例】

业务讨论学习:同一控制下A、B两公司,A为拟上市主体。方案一:A收购B全部股权,难点:股权转让税收;方案二:A吸收合并B,根据“财税[2009]59号”,方案二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方案三:实际控制人以B公司的全部股权对A公司进行增资!

【徐贺点评】

   方案一:如果A以非股权作为收购B全部股权的对价,则在税收上视同B公司的股东将B公司股权转让,在所得税上应该确认收入,以收入减掉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参考国税函2009 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处理;法人股东参考国税函2010 79号文处理,如转让价款中含有B公司的留存收益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现在税务机关比较关注股权转让定价的问题。

   方案二:如果AB同属同一个法人股东控制的兄弟公司,A吸收B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财税2009 59号文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特殊性重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和51号公告以及财税2012 4号文的规定,不会产生增值税营业税和契税。但是如果如果AB同属同一个自然人股东控制的兄弟公公司,他们之间的合并,自然人股东恐怕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了,具体如何处理目前中央层面税收政策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引。

   方案三:如果B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以B的股权对A增资,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11 89号文件对江苏地税的批复精神,原来不征税的319号文已经作废;根据财税2009 111号文的规定,不会涉及到营业税等流转税。如果B的实际控制人是法人,则以B的股权对A增资,属于59号文中的股权收购,可享受暂不征税的特殊性重组待遇,但是计税基础的确认上值得商榷和讨论,会对未来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财税2002 191号文的规定,不会涉及到营业税等流转税问题。





发表于 2012-10-17 16: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分析的一般。不够精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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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21: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A对B增资不交税,以B的股权增资A存在瑕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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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7 15: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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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01: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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