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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规后【定向可转债用于资产重组】是否可以约定下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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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5 11: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131日开始适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九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目前看2022-01-05提出预案的中信证券承做的九丰能源(605090)资产重组中,定向发行的可转债约定了下修条款:"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每股股票面值,不低于审议该次修正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孰低者。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五个交易日".
  求助各位大神,新规后定向可转债能否约定下修条款?有何窍门去理解这个政策
发表于 2022-10-25 17: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部分不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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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6 15: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chuanbe 发表于 2022-10-25 17:35
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部分不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请问这个有出处吗,有案例不是这样的。  在华电国际的资产重组中,其使用可转债购买资产,未募集配套资金。在报告书的第428页有如下表述:"《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4.6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按照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转股价格调整后为 4.36 元/股,且未设置下修条款。综上所述,华电国际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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