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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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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1: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2011年新增】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具体什么含义啊,请详细解答。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2-10-23 13: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理解:
1、新办法第十二条是指的借壳上市的资产要达到的基本条件,对借壳上市从严。
2、12个月累计计算那个最后一句“除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后加的,加的原因是有顾问委员提出“某巨牛B的上市公司在小额成本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每天都往里面装资产,但是每12个月内装的资产的量都达不到重大资产重组的量,就这样贴着边线用了2年零4个月的时候完成了一项伟大的事业,即把一个非上市公司完整的装入了上市公司体内,完全绕开了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完成了借壳上市的步骤,让监管层佩服市场钻法规空子的能力”
3、所以加了这条,意思是指累计12个月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走,没有达到的,但是你最后使得一块满足十二条规定的完整经营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也得按重大资产重组流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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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形象,牛  发表于 2012-11-17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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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4: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不是为了防止规避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而是为了防止规避第12条设置的对被收购资产更严格的规定。比如,某资产(B公司)本不符合持续经营三年且近两年净利润超过2000万的指标,但其资产总额却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以上。上市公司先收购B公司一部分,并履行了重大资产程序,那如果没有该除外规定,则由于上述收购一部分的行为“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上市公司再收购B公司剩下的资产,这样就可轻松规避对被收购公司的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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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2-10-25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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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4: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JimmyWong 发表于 2012-10-23 13:57
这么理解:
1、新办法第十二条是指的借壳上市的资产要达到的基本条件,对借壳上市从严。
2、12个月累计计 ...

满足12条的规定,“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如果“每12个月内装的资产的量都达不到重大资产重组的量”即收入、净资产、总资产都低于50%,那么就不会触发12条的规定,所以即使“本办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某巨牛B的上市公司的借壳行为也是符合现有重组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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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6: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最主要还是防止规避借壳上市的标准,毕竟3年持续经营、2年连续盈利等指标还是有一定约束力的。当然,防止规避程序也是有的,毕竟市场中出现过案例就是购买资产值达到前一会计年度的49%,然后规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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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1: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JimmyWong 发表于 2012-10-23 13:57
这么理解:
1、新办法第十二条是指的借壳上市的资产要达到的基本条件,对借壳上市从严。
2、12个月累计计 ...

应该是这么理解。另补充一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已做说明:“
考虑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现就该规定中相关计算原则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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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2: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Jenny005 发表于 2012-10-23 14:50
满足12条的规定,“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 ...

不,这个会里明确了,自控制权变更起累计计算,不再单一的区分12个月,就是为了专门堵这种钻空子实现曲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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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Jimmy 总:如果从本次借壳,往前追,到IPO时点有数次控制权变更,应该以哪次为准??????  发表于 2012-11-1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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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JimmyWong 发表于 2012-10-25 02:34
不,这个会里明确了,自控制权变更起累计计算,不再单一的区分12个月,就是为了专门堵这种钻空子实现曲线 ...

谢谢。我忽略“累计首次原则”,只要控制权发生变更,累计的期限就不是12个月了,而是当购买的资产总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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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23: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JimmyWong 发表于 2012-10-25 02:34
不,这个会里明确了,自控制权变更起累计计算,不再单一的区分12个月,就是为了专门堵这种钻空子实现曲线 ...

我的理解是从离最近一次没有经过证监会审核的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但是目前好几个案例都直接从最早的开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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