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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vidlwj

[必考知识点] 关于担保计算的口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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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6: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新修订的的年报披露准则也要求乘比例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第32条(二)公司应当披露全部担保总额及其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并分别列示: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公司自身的对外担保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和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其中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该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乘以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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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20: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二),很疑惑,因为这条的原始来源是公司法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条里面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肯定是指合并报表了,那担保应该也是指合并报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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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22: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是否乘比例问题,我们最近给证监会作反馈回复也说到了。在定期报告的时候,按格式要求需要乘比例,但在一般的例行披露中主要指发生担保公告时需要披露公司担保情况就不用乘比例了,因此个人认为在考察对外担保是否违规的时候,不需要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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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5: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小妹妹 发表于 2012-10-25 14:12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之第9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部分有楼主所阐述的担保情形。在规 ...

既然上市规则明确定义分母为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那么分子也应该保持口径一致,子公司对外担保应该乘以持股比例。
担保的风险又不是母公司一家承担,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也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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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15: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行大叔 发表于 2012-10-25 22:54
是乘以持股比例的...

不乘的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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