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16日 证监发[2001]102号)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疑问:上交所(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包括了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而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并不包括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上交所对独立董事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但是也和证监会的规定相矛盾,请问应如何掌握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