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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46|回复: 3

[疑问求答] 保荐业务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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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4: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两个判断题,我把保荐管理办法翻来覆去地看也没找到答案,问下各位达人的意见,最好是有出处哈

1.某A女士持有拟发行上市B企业30%的股份, A女士的丈夫C先生为D证券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则D证券公司可以作为B企业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但C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2.某A女士持有D证券公司30%的股份,并担任拟发行上市B企业的副经理,则D证券公司可以作为B企业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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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5: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找到这条,相关的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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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 3 + 3 还有这一条哈,《保荐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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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6: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1、D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保荐机构,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C不得参与该项目,原因是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吃不准,法规似乎无禁止性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基本碰不到,因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然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是要证监会批的,似乎无此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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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 5 + 3 谢谢,我觉得说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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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9: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代及其配偶不得持有发行人证券,所以该保代不能保荐,但其所工作的证券公司不受限制,只要换个保代即可。
第二题不知道考点在哪,要从7%来看,那个女的是在上市公司任职,不是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也不受限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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