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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攻略] 关于国有股份转让和受让总结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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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21: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M地方国有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上市公司10%股份,出售7%股份,年底持有该上市公司4%股权,本年度需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实施;
B.
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上市公司11%股份,出售8%股份,年底持有该上市公司3%股权,本年度受让股份情况需在次年131日前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C.
以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3%股份,受让后,M公司是第五大股东,该项方案经过内部决策程序之后,该方案既不需报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也无须备案;

D.以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3%股份后,成为M企业第一大股东,国资委的批复文件是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E. 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上市公司11%股份,出售5%股份,年底持有该上市公司6%股权,本年度受让股份情况需在次年131日前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正确:BCD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后,应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批复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总结:
国有单位通过交易所在一个年度净受让5%以下,事后备案;5%或者5%以上的,事前备案。协议受让后不具有控股权或者国有控股股东增持的,走内部程序;具有控股权的报省级或以上国资委审批。
央企转让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股份,不管是交易所还是协议转让,不管是否达到5%,都要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地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控股权的,由省级国资委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交易所在一个年度净转让5%以下,国有参股股东备案即可;5%或者5%以上的,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交易所转让股份(不管是否达到5%),一般都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实施后7个工作日备案即可:(1)不涉及控制权转移(2)总股本未超过10亿股,三个会计年度净转让小于5%;总股本超过10亿股净转让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者小于总股本3%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间接转让或者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均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2、下列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b.企业国有产权向外商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c.自然人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得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d.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时,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7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e.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时,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a c e
解析:一、《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
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关于外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一)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办法》及本通知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
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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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2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总结,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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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1: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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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3: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总结,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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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5:5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小题的d为啥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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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3 先锋币 +1 收起 理由
lixg + 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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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4: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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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23: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教了,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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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8: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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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8: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学习中,又要到考试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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