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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jjmylover

关于改制缴纳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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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15: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daocaoren1011


    9楼和4楼说得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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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09: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4楼和9楼的观点,关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
还想问一点,4楼所说的:“如果是个人股东,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部分不用交,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要交个人所得税,不过一般地方都有政策先缓交。”这种个人所得税的缓交是否所有的地方都执行,4楼的朋友知道都哪些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有这种缓交的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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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21: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及现金红利进行分配,相关取得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的个人、机构投资者及公司需缴纳哪些税?
    分3种情况,即个人取得、居民企业取得、非居民企业取得。
    对于个人取得,在《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所以,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取得方为个人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取得方为居民企业时,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纳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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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6: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不需缴纳所得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法人股东如果其所得税率与改制企业相同,则不需再缴纳所得税,如果低于改制企业,则应补缴;自然人股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按规定需缴纳所得税。不过各地政策不一样,目前主要有几种做法:1、当地税务部门出文确认不需交纳;2、明确要缴纳,但是延期缴纳,在将来出售股权时一并缴纳;3、缴纳。目前上市公司里面,上面三种情况都存在,很多中介机构的态度是:证监会不问,则不关注;证监会若关注,则去出文,或延期缴纳,或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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