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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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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6: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一控制下(同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可以按照出资额来转让?若按照出资额来转让,由于不属于。国税函〔2009〕285号中规定的“正当理由”,即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那么是否存在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可能?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9 15: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同一控制,是不是转给自已呢?
如果是整体吸收合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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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4: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体吸收合并中,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参考国税2009年5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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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6: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shopwu 发表于 2012-11-9 15:34
既然同一控制,是不是转给自已呢?
如果是整体吸收合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免税的。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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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6: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shopwu 发表于 2012-11-9 15:34
既然同一控制,是不是转给自已呢?
如果是整体吸收合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免税的。

非常感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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