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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先公开发行可转债,然后再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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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昨天 15:23 |阅读模式
各位: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先公开发行可转债,然后再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不需要与公开发行可转债间隔18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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