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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对赌条款执行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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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22: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企业与PE签订了对赌条款,如果企业没有达到业绩要求,PE有权要求企业以回购的方式偿付投资本金和按固定利息率计算的利息,那这个时候PE是否可以去税务局开一张利息发票,然后企业就可以把这部分利息在所得税前列支了呢?

一般双方都是如何做会计处理的呢?
发表于 2012-11-21 21: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理论上讲,对赌实际上市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看跌或看涨的期权,应在对赌期间根据当年完成的利润情况进行修正,但实务中,并未确认上述看涨和看跌期权而形成的亏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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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谢谢,实务中都不按照正确的做法做,哈哈  发表于 2012-11-2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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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0: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实质是溢价回购,溢价部分是利息。所以操作时按溢价回购操作即可,pe按 (回购价-成本) 缴纳所得税。
企业:借:股本 -pe
        资本公积-(溢价)
       贷:银行存款(回购价)
这样的好处是:营业税免了。因为1,利息营业税免了;2,未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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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力丰富,都这么干,分红也不用交税了,都去溢价回购得了。  发表于 2012-11-27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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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6: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aqiang717  看清楚,是免营业税,所得税还是要交的。
“pe按 (回购价-成本) 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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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清楼主的问题。  发表于 2012-11-27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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