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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icchli

[模拟出题] 公司法、证券法各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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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09: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讨论讨论这题,出题的人呢?

张某为甲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2009年1月1日,张某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0万股,2009年2月20日,张某以每股12元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100万股。下列表述,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A.张某的上述收益应归甲公司所有。
B.甲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
C.如董事会没有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D.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收回张某上述收益的要求后,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未执行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甲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由董事赵某、刘某负责收回上述收益,赵某、刘某故意拖延时间达一年之久,后张某因赌博输光了全部财产、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枪决,致使公司无法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董事赵某、刘某、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BC正确没问题,D项错误应该也没问题,这种情况不经监事会直接起诉是法条规定的;E项连带责任加了李某是不对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才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时,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
A.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B.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AB正确没问题,C项错误,但是认为是错在了“其他责任人员”,好像没见过哪儿规定了其他责任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董监高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D项错误,法条上是说保荐人,如果说主承销可能还需要讨论一下,纯粹一般承销的证券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E项正确没问题,法条原文。


补充内容 (2012-11-18 21:36):
@@bbigben,可以没问题,但是接下来“监事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就不对了,这个意思是说要监事会不起诉才有权,这就错了。

点评

第一题的D是“可以”,当然也可以自己起诉  发表于 2012-11-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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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t258 + 1 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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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0: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6.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证券法》第4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此外,《证券法》第195条亦规定,“……违反本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短线交易禁止期按如下标准计算: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短线交易,董事会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即将由此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如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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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20: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ahowjoyo 发表于 2012-11-15 09:33
再讨论讨论这题,出题的人呢?

张某为甲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2009年1月1日,张某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入公司 ...

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兄弟,这个题题干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时”,你引用的法条,是指信息披露存在虚、误、漏的情况。不适用!  发表于 2012-11-18 21:47
答案是什么?这条说的没错,关键是选项里面适用的那一条更直接,拿不准了。  发表于 2012-11-18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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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3 先锋币 +1 收起 理由
watt258 + 1 本以为没问题,实际不看法规,做题真还不行.
bbigben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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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21: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我认为第2个题选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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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22: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yihefei83 发表于 2012-11-18 21:29
哦 我认为第2个题选ABCE

发现不符合条件,很可能是因为信息披露的问题吧。
我知道你说的证券法原文那段话,但是抛开那段原话,就事论事的话,是不是该考虑董监高呢。
这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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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23: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羽 发表于 2012-11-15 10:0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6.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负有责任的董事怎么认定呢?按理说,其他董事只要在董事会决定授权两个董事追款时没有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都应该负有责任。而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能推断出只要你没有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都应该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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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23: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某为甲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2009年1月1日,张某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0万股,2009年2月20日,张某以每股12元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100万股。下列表述,符合有关规定的有:ABC
A.张某的上述收益应归甲公司所有。【对】
B.甲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对】
C.如董事会没有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对】
D.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收回张某上述收益的要求后,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未执行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错,应该是连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E.甲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由董事赵某、刘某负责收回上述收益,赵某、刘某故意拖延时间达一年之久,后张某因赌博输光了全部财产、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枪决,致使公司无法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董事赵某、刘某、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错,应该是负有责任的董事赵、刘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时,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ABE
A.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对】
B.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对】
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错】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错,仅保荐人】
E.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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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23: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cklessman 发表于 2012-11-18 23:02
负有责任的董事怎么认定呢?按理说,其他董事只要在董事会决定授权两个董事追款时没有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 ...

就个人的主观判断,赵某、刘某是负有责任的董事,李某在董事会决议中决定由赵某和刘某收回收益,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只是赵刘两位董事未能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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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7: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某为甲上市公司的总经理, 2009年1月1日,张某以每股10元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0万股,2009年2月20日,张某以每股12元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100万股。下列表述,符合有关规定的有:【ABC】
A.张某的上述收益应归甲公司所有。【对】
B.甲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对】
C.如董事会没有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对】
D.公司股东向董事会提出收回张某上述收益的要求后,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未执行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错,可直接诉讼】
E.甲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由董事赵某、刘某负责收回上述收益,赵某、刘某故意拖延时间达一年之久,后张某因赌博输光了全部财产、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枪决,致使公司无法收回张某的上述收益。董事赵某、刘某、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是谁,伤及无辜啊,错】
法条内容: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其地位和职务所决定,不仅了解公司的各种信息,而且直接掌握公司的营运。上市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就会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并由于其持股数量较大而控制公司。这时,他们在公司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有时能直接掌握公司营运,易于接触公司的重要信息,拥有一般投资者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因此,本法将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规定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条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进行短线交易。
一、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短线交易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本公司股票买人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人的行为。为了防止公司有关人员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和拥有的信息优势,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操纵股市或者引起公司股票价格的动荡,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本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又买入,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六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公司也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禁止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同时,本条也规定了一种例外,即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因为包销就是证券公司将公司发行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人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而承销的目的是通过证券公司将公司发行的股票售出。为了便于证券公司尽早将其因包销而购人的售后剩余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实现股权的分散,本条规定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成为大股东时,不受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限制。
二、股东对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收益有权要求董事会收回并可以依法行使请求权
对于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公司应当收回,而具体实施收回行为的应当是公司的董事会。如果公司董事会不收回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持股多少,都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以促使董事会尽快收回应归公司所有的收益。经股东请求,公司董事会超过三十日仍未执行的,股东就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三、负有责任的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不作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应属于公司的收益,董事会应当及时收归公司所有,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董事会不依法将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负有责任的董事,在被要求将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金额交归公司时,该被要求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都应当按照要求,将该金额交归公司,而不得拒绝。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时,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ABE】
A.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对,法规原文】
B.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对,法规原文】
C.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实际工作中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本题提干及对应法规无此项】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尚未发行的,都没有承销呢,找谁承担连带责任呢,尽管IPO的承销商本来就是保荐机构,错】
E.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法规原文】

法条内容: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发现已核准的证券发行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法对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有的发行申请人虽然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但是为了达到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目的,便使用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比如有的发行申请人与有关专业机构串通起来,弄虚作假,从形式上看其申请符合公开发行的法定条件,实际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按一般的法定程序审核却难以查出问题,致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其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证券的质量,对广大投资者负责,本条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处理措施。具体来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一旦发现已作出的核准决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该证券尚未发行,应当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命令其停止发行;如果该证券已经发行但尚未上市交易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从本条规定看,应当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要求,即这两个核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核准决定,命令发行人停止发行;另一方面是对发行人的要求,这就是发行人尚未发行证券的,立即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应当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条在规定发行人承担返还相应款项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机构的责任:(1)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法规定保荐人具有对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的义务,所以本条规定保荐人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鉴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够左右发行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可能与其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条规定他们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此有过错,则不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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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hzy + 2 + 1 同意
CMC + 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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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2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越看越觉得第一题不仅是考公司法也是证券法

参见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这条应该不是在考持有百分之一的股东的代表起诉权,而是考是否有必要先请求监事会起诉,鉴于第一题说的是“可以”,我觉得D选项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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