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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国际税法-关于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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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20: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B两家公司之间转让C公司的股权(有溢价),AB俱为境外企业,出让方B设立于避税港,C公司为境内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B需要向我国缴纳所得税吗?
      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无疑是要收的。但B设立于开曼群岛,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且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自然人。
      我国与开曼群岛本身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此外我国的受控外国公司制度(CFC)只规制了中国企业所控制的境外企业,不涉及自然人对外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可以向B征税吗?(我是从国际税法的角度上看,而非国内税法)有征税权的话,怎么操作呢?
      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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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2: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肯定国内有税呀,建议交易在境外做。让B在境外设个公司全部资产为境内公司C,然后A购买B的子公司就可达到规避境内税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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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4: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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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7: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 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 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 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 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 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 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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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3: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没错,但实际上多设一层后没人去查的,除非被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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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1: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目前基本都是采取2楼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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