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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非公开发行资产认购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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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5: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一个案例,2011年10月份,泰豪科技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泰豪集团、赣能股份、泰豪地产、丰源电力、涂彦彬、黄代放、刘花兰合法持有的泰豪软件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泰豪软件将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次交易采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需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目前已审核通过。

想请教一下,是不是只要全部发行对象均未出现金、而全部以资产认购的,无论比例是否超过50%,都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都不能打九折?如果视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就都上重组委了,无论比例。
发表于 2012-11-16 16: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是。参见2012年保代培训第一期:
(四)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审核归属问题
1、主要区别:三个5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 条】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中任何一个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部审核。
2、两个例外
(1)超过50%也在发行部审核的情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 条: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也即先募集现金,再购买资产,即便超过50%,也可以在发行部审核;
(2)不够50%也在上市部审核的情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第7 条: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也即可以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实现产业整合,虽不到50%,但也作为重组项目在上市部审核。
3、上市部审核的资产+现金模式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第8 条: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部分配套资金是指不能超过资产价格的25%(不能达到25%),在上市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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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6: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是。参见2012年保代培训第一期:
(四)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审核归属问题
1、主要区别:三个5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 条】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中任何一个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部审核。
2、两个例外
(1)超过50%也在发行部审核的情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 条: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也即先募集现金,再购买资产,即便超过50%,也可以在发行部审核;
(2)不够50%也在上市部审核的情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第7 条: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也即可以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实现产业整合,虽不到50%,但也作为重组项目在上市部审核。
3、上市部审核的资产+现金模式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第8 条: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部分配套资金是指不能超过资产价格的25%(不能达到25%),在上市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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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6 16: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coverseas 发表于 2012-11-16 16:04
我觉得应该是。参见2012年保代培训第一期:
(四)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审核归 ...

泰豪科技的发行对象包括其大股东,不属于产业整合的那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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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4 23: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二楼所说的2012年第一期保代培训,与楼主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6条明明是有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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