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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lingwang11500

请教公司货币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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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3: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这个规定是对新设的公司的要求的。如公司已成立很多年了,这个要求是不适用的。新设时,在不考虑设立费用的情况下,注册资本是和注入的资产是等值的,这时可以要求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不少于30%。成立很多年后,资产的形态已发生变化,如公司除注册资本外、还有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这一点从财务会计上很好理解的。
  以后增资未有要求货币资金30%的规定。
  9 楼的是高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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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5: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焦点主要是在增资上,而6楼的现实中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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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6: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在《公司法》第二章公司设立一节中,应该是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公司在增资时不应该再适用这个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是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明确的是“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而不是出资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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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1: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下9楼。实务中,遇到相关案例,增资时并不要求配比30%的货币资金,更有说服力的是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关于注册资本在有效期截止前尚未全部缴足,是否可以增资的问题,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个人认为,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对私权利自治的尊重,增资是可以的。至于有效期满了注册资本仍没有缴足,股东该承担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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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6 16: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根据“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款,增资时仍然应该配比30%的货币。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就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出资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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