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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012|回复: 8

证券法有关60天买卖股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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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17: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股票买卖的规定,是否只是针对二级市场买卖? 如果其中的一个股东(持股超过5%)先在二级市场减持了,然后又在6个月内通过参与公司定向增发增持,是否违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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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拼命二郎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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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1: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违反证券法:这是一级发行市场 与 二级交易市场的关系。一级是发行,增资扩股行为;二级属于上市流通,针对的买卖问题。所以针对的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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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4 22: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好像是有道理哦,是不是这样呢?兄弟确定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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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7: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说的有道理,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二级市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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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3: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减持后,又在6个月内接受原公司股东限售流通股的协议转让,这种情况是否违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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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为短线交易行为禁止,在章节上属于《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篇,该交易应指狭义之二级市场买卖。查各国法律,只有相对少数国家或地区规定了短线交易行为禁止的规定,其目的在于补足内幕交易难以证明之缺陷。从立法目的来看,似乎并未将增发排除在外。察我国目前之交易环境,且短线交易人范围限定于董监高及5%以上的主要股东,本人倾向于将增发等一级市场行为纳入,做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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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3: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6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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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1: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了,六楼分析的很深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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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1: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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