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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申报后,发生应予披露的事项,必须要等到反馈会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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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7: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前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的规定,第一,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第二,反馈会环节部分规定,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前述规定的意思是,公司在如果材料申报后至反馈之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必须要等到反馈会召开后,才能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吗?还是反馈前即可以与证监会进行沟通,并修改相关材料呢?“及时报告”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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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0 1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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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6: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反馈前就可以。反馈是针对拟上市提供的材料发现的问题或需要沟通的事项,如果补充了材料也许就不存在反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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