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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ukeHou

如何有效踢走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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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1: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水一般都比较深,谁知道是不是过河拆桥?说小股东光出资不干活,他最小股东,又能干什么活?出了资分点红利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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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0: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1、小股东有权要求查阅报表和账簿(部分法院支持原始凭证),财税等方面不要被人抓到痛脚
2、连续5年不分红,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这个似乎正合楼主之意)
3、如果认定公司处于僵局,即符合公司法183条之规定以及最高院公司法解释2的情形,小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这个最要命,一拍两散,鱼死网破)
4、舆论啊,媒体啊,真撕破脸大家都不好过,双输
5、我也很好奇,到底为什么要踢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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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0: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2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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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0: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司绝对控股,现实中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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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3: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还是甲乙定增,稀释丙的股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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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4: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股东是弱势群体,他担心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对,大股东对付他的方法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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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6: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做人后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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