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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关于配套融资的投资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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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16: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2年07月16日     来源:

答: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需通过询价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在首次公告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就是明确确定的。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往往就不能一次性买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产生影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那就是意味着《 2012年1月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关于10人,20人的限制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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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17: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 发行 股份 购买资产 可以超过10人,但配套 募集 资金 不得超过10人 因为这一部分使用的是证券发行办法与非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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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2: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应该是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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