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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有关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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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5: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求教如下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自每季度前3日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还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请问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还需要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么?
如果仍需要报告的话,是需要提交持续监管报告么?
这个跟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一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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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6: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出个持续督导报告,报送给证监局就行,不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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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8 10: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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