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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企业材料申报后其中一家小投资机构股东出资人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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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00: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资公司A是某已申报材料拟上市公司B的小股东。
请问各位,如果A内部发生出资人变更(但并未改变实际控制人),这个变化并不会改变B公司股权结构的。证监会是否会因为考虑追溯B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而要求B公司撤会已申报材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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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0 08: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定要撤回材料重新申报,我认为要如实补充披露:变更原因、价格、新进股东的背景(追溯到自然人股东)、与股份公司、董监高、中介等无关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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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bh2001 + 3 + 1
王洛水 + 3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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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0: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现在假设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基金公司,是否也一样的只要求向证监会递送补充材料披露并保证新进股东的合法合规性就可以解决。您认为的情况是否有相关条款作为依据,或者也请教各位达人是否有相关案例佐证。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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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23: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一样的,可以在反馈意见中补充披露即可。没有明确规定,是窗口指导。另外如果是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公司股东变更要符合证监会关于基金公司股东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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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4: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只要发行人的股东没变,就不用重新申报,但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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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8: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反馈问过小股东的股东情况并要求在招股书中披露,则股东的股东变更,更新反馈和招股书即可。同时可能预审员会问一下变更原因。

如果项目组当成很大个事情给预审员解释,那反而麻烦,大家还以为有什么猫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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