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121|回复: 3

请教对于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6 21: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
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应当回避表决。

就是简单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控制权转移,股东大会原实际控制人的股权需要回避表决罗?案例见新大新材重组
发表于 2013-1-17 09: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应该回避。也请高手就此提供更专业的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3: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道理上和规范上市应该回避。但是从法条看,我怎么觉得不回避好像也可以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21 22: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
协议或者默契"
达成协议我觉得是要算关联方,至少是潜在关联方,这个就如同“预期合并”原则一样。

但是达成默契,谁知道啊?有规定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多少天,股份认购方不得进一步认购老股东资产吗?会有事后监管和惩罚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4 07:25 , Processed in 0.225364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