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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资金超过25%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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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22: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重组办法修订后,是不是意思只要方案中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就是不打折(包括向非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即使你小于50%?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单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部审核,不打折)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25%(上市部审核,不打折,可一次审核,两次发行)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超过25%(发行部审核,不打折,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即购买资产价格: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交易日均价,且统一锁定36个月)[color=Red]


以前有太多非公开发行同时买资产又募集现金的案例,但基本有两个共同点:
1、买资产的价格是接受竞价询价结果,而不是锁价;
2、都在重组办法修订前。
现在重组办法修订了,证监会要求买资产变不能打折,防止监管套利,那么只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资金超过25%(1、不管购买资产单算的话是否达50%,特别是未达50%情况,因为达50%构成重大重组应该上市部了2、对于25%内有明确法规上市部),就不打折,所以向特定投资者也只能锁价,即购买资产价格: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交易日均价。另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锁价发行便要锁定36月。所以实践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资金超过25%基本条件苛刻得无法实施了(不打折还锁36月)?

二、
据说现在会里审核实践把握,发行股份募集现金再收购资产,资产单算达到50%也不打折了,防止本是重大资产重组然后还去发行部进行监管套利。但是这样做岂不和重组办法第二条相冲突么?
重组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请大牛解答上述理解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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