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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证券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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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3: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高人:

证监会2008年9月8日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导致注册资本变更审批》要求此种情况下股东就新增股权作出与其原有股权相同的持股期限承诺;

证监会2009年1月4日公布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要求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如证券公司(非上市)全资母公司在2009年1月4日后以公积金转增资本,且该母公司之前没做过任何锁定承诺,是否需要作出60个月的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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