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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各位关于国有限售股股权质押的问题:
1、文件法律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
2、实务案例
而实务中,有较多的国有企业将其限售股用于了质押,案例包括:
“2012 年4 月27 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通知,交通集团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目前持有本公司965,060,2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9%)中的无限售流通股215,206,278 股、限售流通股267,323,700 股(合计482,529,9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4%)质押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发”)通知,依据苏州国发与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7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9%)予以质押,其中,15464万股质押给江苏省国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0310万股质押给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质押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3、问题
财政部的文件是2001年的,现在是否现在仍有效,后面是否有更新的文件?如果有,请各位大大说一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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