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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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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22: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监管2号发后,《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中的“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是否也意味着废止?
发表于 2013-4-20 01: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下,这个文是废了,但是深交所3个规范运作指引没有改,上交所募集资金文里本来就没提到。所以可以说是上交所没了,深交所3个板都还有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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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09: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交所没有废除吧,参见: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是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需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只是不需要网络投票,但监事会也要发表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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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2 13: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这是乱插一缸子,本来就乱,现在更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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