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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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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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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上市公司大股东由于对外负债,可不可以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协议转让给债权人用于抵债?
2、设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60%股份,其债权人为四人,大股东拟分别将3%、15%、15%、27%转让给三个债权人(该四个债权人并无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用于偿债,大股东能同一时间对外转让么?大股东同时向四人转让后,已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大股东要作“详式报告”么?
3、上述股份转让中,3%那笔可不可以做,由于低于5%,交易所会不会不同意?但我查了下,“东方金钰(6000086)”的二股东协议转让公告,发现二股东分别转让给两个受让人的股份均未满5%。

刚刚开始研究这些,一头雾水啊,希望各位帮忙解惑,谢谢。
发表于 2009-7-9 16: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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