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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拟上市公司孙子公司披露尺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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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09: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为拟上市公司,B、C为其全资子公司,由于BC业务范围相同,A便将持有的B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使B成为C的全资子公司即发行人A的孙子公司。
问题:
1、关于B公司的历史沿革是否要按照子公司的尺度披露;
2、关于B公司的税务、社保、重大合同等是否要详细调查并披露?是否与子公司的披露尺度相同?
3、涉及B公司的关联交易(历史上的及正在发生的)是否要详细披露,并由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还请有经验的朋友指点一下。谢谢。
发表于 2009-7-10 14: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要的

我们正在做的项目也有孙公司,但不是报告期转的,我们基本是按照子公司的尺度做披露

还请教有经验的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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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5: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孙公司的概念。只要是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都属于控股子公司,都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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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11: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程度而已,如果重要就是详细披露,关键看保荐代表人的判断和审核要求。从安全的角度看,先按照控股子公司的要求披露,对历史沿革稍微淡化,如果审核要求再补充披露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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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15: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4#观点,视实质的重要性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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