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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会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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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1: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二、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的相关要求发审会后至发行前期间,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向我部报送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公告内容涉及会计师新出具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也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的专业意见。我部将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因发生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主动交回已取得的核准批文。”

如果发行人未出现“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等情况,是不是就不需要报送会后事项说明或核查意见了?
但参与的项目,也都按照IPO标准报送了核查意见,说明不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中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17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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