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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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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22: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向各位请教下,在破产法中,“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可以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更有利于追回隐匿、转移或下落不明的财产,打击债务人的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请教下“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是什么意思?谢谢啦。
发表于 2013-2-24 20: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你的疑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为什么是管理人行使撤销权;2、管理人行使哪些撤销权。3、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1、为什么管理人行使撤销权?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开始。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设定了管理人制度,由管理人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之所以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有可能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其所从事的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
2、管理人行使哪些撤销权?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行使以下撤销权: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由管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对“2”中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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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08: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luzeyupku 发表于 2013-2-24 20:23
我认为,你的疑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为什么是管理人行使撤销权;2、管理人行使哪些撤销权。3、管理人行使 ...

感谢热心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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