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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抵消问题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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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17: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下各位:

如果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那么乙公司是否能够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与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债务互相抵消?还是需要将欠甲公司的债务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处理?谢谢。
发表于 2013-2-25 11: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若不属于以上情形,是可以抵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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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1: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回复的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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