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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ntianweng107

[业务讨论] PE公司能否向法院提出无力履行对赌协议的大股东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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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5: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楼说的很好,先主张债权,拿不到再申请破产还债。
更进一步的是,主张债权之前,得先拿到债权,将之前的股权经过法定程序转换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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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7: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找家机构进来吧     走司法程序两伤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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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15: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xintianweng107 发表于 2013-2-24 10:03
感谢楼上的辛勤回复。

但我还有个疑问想请教下:

再审判决未引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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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16: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最高院否定了甘肃高院的前述认定。其次,理论上,在对赌条件被触发后,大股东的回购义务应当被视为一项负债。如果大股东无力履行回购义务且符合破产的条件,PE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大股东破产还债。但在对赌条件被触发前,即大股东的回购义务尚未成为其实际义务前,PE是不能申请大股东破产还债的。第三,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债务都不可能得到全额清偿。因此,申请大股东破产可以作为一个谈判条件,付诸实践对PE的价值不大。第四,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尚可,则PE可以考虑要求大股东以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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