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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清偿到期债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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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3: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下各位:

如果法院受理某公司破产案件,那么受理之日前6个月该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管理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谢谢了。
发表于 2013-2-25 10: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破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即便没有第三十一条的情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的个别清偿管理人都有权享有撤销权,除非你能证明该个别清偿导致债务人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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