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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6928|回复: 5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豁免的一个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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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22: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
1、大股东通过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持有股份超过30%的(即原持有不到30%),锁定新股36个月,可以申请豁免(第62条)
2、大股东已持有30%以上一年,再增持不超过2%每年,免于豁免,律师发表意见即可(第63条)
3、大股东已持有50%以上,再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免于豁免,律师发表意见即可(第63条)
通过上述法条是否得到以下理解:
第一,大股东持有30%以上,再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是否应申请豁免,按照哪条规定申请豁免呢?好像和第62条说的也不一样
第二,大股东已持有50%以上,再认购定向增发的新股,是否适用第63条,即免于豁免,律师发表意见即可办理手续?因为第63条说的是竞价增持才需要每2%公告的

请各位大牛仔细看我的理解和法规,看我的理解对不,不对的话该如何理解?
发表于 2013-2-27 08: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实务出发的话,超过30%或超过50%的股东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适用第62条“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只需律师发表意见,无需报豁免。我们之前一个case就是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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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3: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问的问题简单讲就是上市公司持股超过30%或50%的股东如何在非公开发行中申请要约豁免的事情。
这类事情的基本概念是,这种要约豁免较其他实质性收购行为而言,其程序要简单的多,一般只是走走程序罢了。
具体的依据可参考第62条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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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4-11 16: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wxxchina 发表于 2013-2-27 08:30
我认为,实务出发的话,超过30%或超过50%的股东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适用第62条“收购人有前款第 ...

谢谢指教,可否告知一下CASE的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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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23: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norimc 发表于 2013-4-11 16:53
谢谢指教,可否告知一下CASE的具体名称。

NL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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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0 14: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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