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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问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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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09: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问题,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协议是应根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需报乡(镇)以上农民政府批准,请问这个规定是何时出来的,若目前发行人已与当地村签订长期协议(譬如20年)在出上述规定之前已经签订,现仍继续使用中,是否需要补上述手续,如果补不了(困难很大),能否建议下其他可操作性的替代性方法,证监会对这块要求严么,如实披露是否最好?
发表于 2013-3-5 09: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案例很多,可以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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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09: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suns2928 发表于 2013-3-5 09:13
上市公司案例很多,可以查一查。

...能否提供几个案例,最好是最近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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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10: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管理法》,应该一直以来就是这么规定的,你可以再核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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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14: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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