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2〕1397号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2年10月10日举行2012年第176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截至2012年6月,你公司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并由其出具了你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12年7月13日,你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2年8月1日,改聘后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你公司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你公司申报材料和发审会现场陈述表明,你公司股东大会仅决定改聘2012年度的审计机构,未决定改聘后的审计机构为你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你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对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目前所有生产经营房产均为租赁取得,其中87.77%租赁房产因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你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存在租赁厂房和搬迁的法律与经营风险,但无明确、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策略和措施。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6日
第一条理由就是审计机构改聘的程序不完整。我的天,好像大家日常制作的三会文件就是这么说的,谁会想到会埋下地雷啊?这下不被企业怪死?大家做文件都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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