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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结构设计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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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4: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前辈:
   我这里有个案子,看得比较糊涂,希望大家给分析一下:
   B公司现在为国内法人独资企业,A公司现在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在香港的法人独资企业,两公司业务相同,A公司的整体运营和业务由B公司人员负责。
   在此前提下,实际控制人拟将B公司放入A公司,并将A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设计了下图所示结构:           

    由于我所掌握的信息有限,有以下几点不确定的问题,希望大家给予解答:
    1、仅就图中所示,WOFE和B之间有无股权关系?如果没有,则应是怎样的安排?(以我的理解是B公司作为成本中心,通过VIE的形式将利润转移到WOFE,但是这紧接着就引出了下个问题。)
    2、第二步第2点中,为何投资入股款必须是借款,不能用股本金?这是惯例安排,还是个案安排?
    3、在这个结构中,如果没有WOFE的这个环节,直接形成A和B之间控股或者VIE的形式,有无可能,有何利弊?
    除上述问题外,大家也可以就海外上市的问题畅所欲言。



补充内容 (2013-3-20 15:42):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
1、经营的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
2、WOFE和B之间是有股权关系的;
所以基于上述两点应该不会产生VIE的问题。
但是,我还是难以理解为什么入股款必须是借款和第三步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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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1 17: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1. 这可能不是VIE架构的问题,因为wfoe与B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二者只是业务定位的不同。
2. 我感到不解的是,B作为成本中心,没有收入,肯定是亏损;而WFOE没有多少成本,并体现大部分收入,这种安排税务成本很高,是否通得过税务检查?难道以后要吸收合并么?
3. 投资入股款为何必须是借款?从哪里借款?是从投资者手中么,以确保投资者获得部分定额回报?
楼主可能还要对方案背后的故事多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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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5: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1、WFOE与B之间是股权关系,不是VIE结构
2、资金来源没有必然要求是借款,借款是一种形式
3、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政策上容易操作,规避很多法律问题
4、一般的机构都是要设立wfoe,便于外汇资金等方面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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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03: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适用VIE要看公司经营的业务。如果经营的业务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则适用VIE架构。
如果不是不是外商投资禁止类或限制类,则用股权控制来建立架构。
我们做香港上市颇有经验,如果有问题,可以联系: 24855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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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0: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1、未必要一定搞成VIE形式,要看外商产业投资目录,是否是禁止类,如不是,没有必要
2、外商再投资,借款只是一种形式之一,不是唯一,外商再投资请查询工商局的法例,有明确规定的
3、如不须是VIE结构,没有必要在b公司和wofe之间利润转移,要考虑税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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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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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1: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WOFE我理解应该不是投资型公司吧?那按照外管局规定,结汇资本金一般不能股权投资呀?除非购买B的资产,注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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