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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obkin

请教,关于专利技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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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3: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非货币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不经评估)协商作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未履行评估程序(协商作价)的,将来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当然,届时已书面同意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还有权主张该等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是另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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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4: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创业板40%的上限没有依据,理论上非货币资产可占到70%;2)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评估即可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情形下可不评估,直接由合营各方协商作价;3)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如其核心/关键技术/知识产权仅取得使用权,势必对其上市及估值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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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05:5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方面的相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使用权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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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1: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户的话,实质是权利的转移,如果使用权出资,应该以使用权合同生效并核心技术资料交付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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