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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投行猪猪

[必考知识点] 对公司法第113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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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4: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条里 “参与决议的董事” 包括投反对票的董事

前一句话就是说 投反对票和赞成票的董事 都要负赔偿责任

而法条里后一句话“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是赋予了投反对票之董事的对抗权利 ,即援引此条款对抗赔偿要求的权利。

总体上是个断句问题。大前提下给了个对抗权利。并不是指只要投了反对票就能豁免。

例如,投了反对票,但是会议记录上无此异议之记载。。。此情形下依旧要负担赔偿责任
或者,投了反对票,也有会议记录,但是该董事并未援引此权利对抗。。。也要负担赔偿责任。

点评

分析的到位  发表于 2013-4-1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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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4-10 17: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以“提出异议”而免责的话,那么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每项决议都提出异议,但对每项决议都投同意票,这样不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了,这样肯定不行。只有提出异议并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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