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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中一个具体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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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0: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B均为外资企业,A吸收合并B,B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不注销,直接变更登记为A的分公司?咨询各地工商局,有些工商局可以直接变更,有些工商局要求必须先注销再重新设立。请教各位高手,是否有文件规定外资企业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变更?
发表于 2013-3-20 11: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没有印象。但从逻辑上讲,不用注销,变更一下营业执照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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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3: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注销,直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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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3: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如果因为外资就要求注销分公司后重新设立,确实不符合逻辑。只是现在找不到例子和依据说服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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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22: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直接变更比较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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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22: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吸收合并则不需要注销,重新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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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0: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直接变更,问点有技术含量的问题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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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3: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点赞啊好东西,点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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