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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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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7 19: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PA教材:“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发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疑问:1、具有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可转债,什么条件下可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谢谢
发表于 2013-4-7 20: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发行人认定不会行使回售选择权,应该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可转债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吧,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且,谁会一开始就认定将可转债持有至到期呢,那多亏啊,都指着转股呢?
个人随口的见解哈,没仔细论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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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23: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tqhh 发表于 2013-4-7 20:11
1、如果发行人认定不会行使回售选择权,应该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可转债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吧,不 ...

有道理。多谢
但对于第1点,我倾向于如果有回售权就不能认定,因为初始时如何判断会不会行使回售权呢?如果债券价值下跌或发行人偿债能力下降,就有可能行使
第2点,可转债可以分为债券+转股选择权,能不能理解为债券+衍生工具?可不可能把债券的价值部分确认为持有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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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0: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daveygu 发表于 2013-4-7 23:02
有道理。多谢
但对于第1点,我倾向于如果有回售权就不能认定,因为初始时如何判断会不会行使回售权呢?如 ...

1、不能这么说吧。只能按初始购入时管理层的思路来定,以后改变主意,就属于金融资产重分类了,购买普通公司债也可能出售而重分类啊。
2、可转债初始确认的时候确实会分拆,但好像没提到分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教材里都没提到这一点。可转债不是分离债,转股之后债券就没了。分离债的话,债券部分应该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权证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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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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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7: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1、投资者可回售,那对投资者来讲的财务影响与转让相关,是否有很大可能先例回售权,才是判断的关键。
        2、根据22号准则20条至23条,可转换债券不拆分,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如果拆分,认购权部分属于衍生工具,不能指定为持有至到期或可供出售,因此除非指定为套期工具,否则应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务部分,可以指定为交易性、持有至到期或可供出售,按持有目的都行,只是如果指定为交易性就没必要了,因为既然拆后都是交易性,不如不拆直接整体分类为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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