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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园区】关于财税〔2013〕13号、14号和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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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09: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


网上盛传,最近新发布了这三个文件。经确认,情况属实。2010年的时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就这三个事项,专门为北京中关村园区发布了财税〔2010〕81号、82号和83号文。目前新发这三个文件,意味着正式将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和合芜蚌的政策拉平。


具体内容,可以看2010年那三个文件,我估计应该完全一致的。

政策要点一:对在试点地区、试点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新增加了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二:对试点地区、试点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要点三: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另据了解,相关省市的财政局、税务局和园区管委会近期正在研究具体的操作方式,之后将组织面向园区企业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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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9 10: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研究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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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09: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网上未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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