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公司母体为中外合资公司,现想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该议案是否需要除了董事会通过外,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公司规定以下交易事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对外投资;
因为投资金额只有200万人民币,达不上述交易事项要求,但是是属于上面提到的投资计划,是符合其一就需股东大会审议吗?还是没有达到上述交易金额,可以只需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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