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1356|回复: 7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4-12 11: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手头有2个资产证券化的项目,准备起草方案,不知哪位大虾有操作过资产证券化的实务,可以分享一下资产证券化方案操作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先锋币 +2 收起 理由
风花雪月 + 3 + 2

查看全部评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5-13 19: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处理问题搞好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5-16 23: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税收问题研究怎么样了?同求,,,,,希望不吝赐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4 16: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资产证券化税务问题,国税总局还没专项规定,一般参照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6-26 15: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892145640 发表于 2013-6-4 16:54
企业资产证券化税务问题,国税总局还没专项规定,一般参照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 ...

有用,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1 14: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892145640 发表于 2013-6-4 16:54
企业资产证券化税务问题,国税总局还没专项规定,一般参照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 ...

这个文件不是已经失效了吗?我在数据库系统已经查过了   失效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5: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失效而非全文失效,还有别的规定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3-11-18 16: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讨论发起人的税收问题,这也是目前发起人比较关注的:
1.资产转移的方式决定纳税义务的发生。国际上常见的资产转移方式做法有真实销售、担保融资和信托。
如果采用担保方式进行融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权利担保一般要采用质押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5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虽然对其中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规定是为了概括可能的情形,但也容易引起争议。在实践中,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即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因此,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资产转移方式采取“担保融资”有可能面临是否合法的问题。这种潜在的“权利瑕疵”既决定了后来的一系列交易的合法性,也决定了相关的纳税义务。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原则体现在依法征税,从广义来理解,这种“依法”不应当只是针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应当及于其他法律,也就是说不合法的行为不征税。可见,采取“担保融资”虽可能带来税收上的好处,但这以可能无法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为前提的。
如果采取信托方式转移资产,发起人将资产信托给SPV。该种方式将很可能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所有人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证券信誉等级。特别是按照大陆法系的“一元所有权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为发起人所有,一旦发起人破产,该资产理所当然应为破产财产。因此,发起人对证券发行的长远考虑应当优先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
为了真正地使SPV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有效实现信用增级以及保护投资者,真实销售的做法应当受到鼓励。至于相关的纳税问题,在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做了一般性规定,即便发起人对转移的资产不具有私法上所说的所有权,无法适用“财产转让收入”这一税目,也有“其他收入”进行补充;营业税方面,则规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果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则免征银行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发起人能否采取对外投资或资产置换的做法呢?首先,从对外投资来说,发起人所拥有资产的权利决定了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这就排除了类似应收账款等的债权进行出资的情况;其次,发起人将控制SPV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这将无法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因此,对外投资的做法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是不可行的。就资产置换来说,税法规定如果是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作为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双方均不确认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笔者认为,如果发起人通过资产重组,而非股权重组的方式转移资产,既可以避免发起人与SPV之间的控股关系,以做到真正的破产隔离,也存在双方都避免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可能性,但可能因此产生增值税、营业税等纳税义务。
因此,对各种资产转移方式做出详细规定很有必要,尤其是判定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的标准,才可能进一步细化纳税义务发生的有关规定。
2.资产转移所发生的费用、损失是否允许扣除。发起人要为其“真实销售”产生的财产收入或其他收入纳税时,相关的费用是否允许扣除就成为随之而来的关键问题。现行的税法并未对资产证券化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般是以财产转移收益扣除财产转移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计算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应当从取得成本中扣除,也就是不能再在税前重复扣除;而如果资产转移发生损失,也应允许在税前予以扣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3 04:21 , Processed in 0.235091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