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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673|回复: 1

[疑问求答] 持续督导期满后的督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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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12: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
(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
(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相应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终止。

深交所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啊?我咋没有看到相关文件.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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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3 19: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这个规定不太合理啊,譬如非公开发行,督导期就1年1期,如果在这期限内不能使用完,还得一直督导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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