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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信托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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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0: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各位指教一个问题:

委托人甲和信托公司乙建立信托关系,甲是委托人和受益人。甲委托乙向指定借款人丙发放信托贷款。现在丁想向甲出具担保函,承诺如丙按约定向乙还钱,或乙不按约定在信托届满时将本息还给甲,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

1.按我国信托法,甲是否有债权人法律地位?
2.丁的担保是否有效?
发表于 2013-4-23 15: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甲一旦将财产交付乙,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甲仅享受信托受益权,因此当乙放贷给丙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为债权人、丙为债务人,而甲不能成为债权人;
2、丁出具的担保函,实际上涉及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一是甲与乙之间的信托担保,二是乙与丙的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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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14: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standhuang 发表于 2013-4-23 15:19
1、甲一旦将财产交付乙,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甲仅享受信托受益权,因此当乙放贷给丙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 ...

嗯,是这个意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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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17: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分析得不错,我同意其结论但对理由稍有不同意见:我国信托法并未效仿英美法系国家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在交付后所有权属于受托人,我国当前信托法律下的信托关系更接近于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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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20: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tom151515 发表于 2013-5-22 17:52
2楼分析得不错,我同意其结论但对理由稍有不同意见:我国信托法并未效仿英美法系国家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在交付 ...

嗯,我国信托法对双重所有权是没有接受的。但是对于信托的独立性是明确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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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15:24:14 | 显示全部楼层
09年人民日报上有这样一个案例,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被认为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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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4 10: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alicb 发表于 2013-5-23 15:24
09年人民日报上有这样一个案例,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被认为主体不适格。

也就是说,司法上,法院更倾向于按代理关系审理?不过也要看信托合同怎么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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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1: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托的是处分权和管理权,是所有权的主要内容,还不能按所有权来看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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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4: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上的所有关于信托的论述都还是在理论层面的,信托财产不转移所有权怎么管理??另外,就楼主的问题,第一信托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为第三方为委托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信托投资本就是投资行为,并非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具有成为主债权的资格。
但是,楼主的目的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的(只要不能设成担保法上的保证即可),如第三方承诺,风险保障交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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